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点思考

发稿时间:2009-10-16浏览次数:1153

                  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点思考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一个亮点,一个新的提法,是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出现。引起了全党同志,特别是党务工作者及党建理论工作者的广泛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党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意义深远。

这段文字是这样表述的: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讲到推进党的建设时有六项工作,其中第三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学习资料2007年第419页)。这是个讲党内民主的问题。“尊重”两字在这里一般是指“表达权、讨论权”。这个问题是具有探索性质的。胡锦涛同志在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组工会上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容、途径、方法。”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我们这个国家里缺乏民主历史和民主的文化传统,相反,几千年的封建皇朝,君主思想很突出,要讲发扬民主,难度较大。建国以来,关于发扬党内民主,我的亲身经历的教训不少。直到现在还心有余悸。我的发言是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这个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跟每个党员都有关系,而且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这个高度来认识问题。现从以下三方面说说我的理解。

一、什么是党员的主体地位:

   一般认为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是党的事业和建设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积极参加党内活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事务和决策中执行党员的民主权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概括地说有三重含义:(1)党员是党内行动的主体,是党的工作的承担者,执行者;(2)党员是党内权利的源泉,党员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地选择党的领导成员;(3)党员是党内事务的决定者,党内的一切事务归根到底应由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从两方面去理解:首先,从党的领导角度讲,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要在党内生活及工作中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如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的各项决策充分代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从党员角度讲,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需要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和活动。根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努力提高自己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换句话说: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是党员在充分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时发挥出来的一种先进作用。这里包括了义务的主体地位和权利的主体地位,两者是统一的。党的执政活动不仅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行动,也是全体党员的实践行为。党员都是执政党的党员,无论职位高低,身份、行业不同,但都是用自己的言行影响着周围的群众,塑造着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总是从党员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来看待党、评价党。有同志说的好:“一个党员一盏灯,一个党员一面旗。”近日,四川遭受大地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奋勇抗震救灾的英雄行为,生动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总体上说,党中央对这个问题一直很重视,正在积极探索而且有新的进展,在党内的一些法规中不断体现。如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知情权、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八项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特别是2004年前后,中央专门制订和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等。但从实践方面看,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执行也不得力。

1、思想认识不到位。从组织领导角度看,长期以来,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员的主体地位,尤其是权利的主体地位不重视或者说长期被忽视。特别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有的片面强调党员对组织、对领导的绝对服从,(实则是长官意志)。有的把党员单纯作为开展工作的工具,偏重于提要求、派任务;有的轻视或者忽视党员合理的利益需求;有的甚至侵犯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党员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有的搞个人专断独行,剥夺党员的表达权、话语权,原沈阳市长慕某狂称自己是“党内的个体户”;更有甚者,对向上反映意见和问题的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从党员自身角度看,由于党员主体地位长期被忽视,造成了不少党员对主体地位的意识淡薄。片面认为党内生活和党的工作,真正起决定作用和支配地位的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领导干部。而党员是被指挥、被管理、被教育的对象,所谓做党的“驯服工具”。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由于社会大转型带来的阶层结构变化,人员流动加剧,组织管理缺位等影响,有些党员不但权利意识淡薄,义务意识也不强,错误地认为“党员的名义好听”,或者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等。我们离退休党员中,少数同志连组织生活都不来参加,还谈什么党员的主体地位呢!个别同志甚至说:“我已退出政治舞台了!”

2、是党内制度不完善。在党内法规中,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规定过于简单,不易操作。现实生活中,忽视党员民主权利的地方很多。部分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还有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等等。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健全,行动上不落实。

3、监督机制没跟上。《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虽然在2004年相继颁布实施了,但执行机制不具体,如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的申诉得不到及时和满意的答复。有时受理与处理往往是在同一单位或同一个部门。(所谓转到本单位)造成维权难,效果不好。

三、如何落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思考。

1、要强化思想教育的力度,更新观念,突出党员主体意识。

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坚持用执政党的理念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我们的党是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在革命时期,复杂的斗争环境需要特别强调服从、强调纪律、强调义务。但在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在这样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改变革命党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坚持用执政党的理念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要更新观念,突出党员主体意识。具体地说:一要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认同度。各级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这是非常难的),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内民主生活教育,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从而自觉地执行各项民主制度。虚心听取群众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不少干部总喜欢“报喜鸟”,不欢喜“乌鸦嘴”。要敢听真话,这是很不容易的。最近,《报刊文摘》有篇报导,是写山西省省长孟学农的,他说:“官员的民主意识,要看群众的感受。现在党内民主在扩大,群众的话语权越来越大,检验官员的民主意识,群众的感受是最硬的指标。”这个省长脑子清楚,有民主思想,很可喜!

 要强化对普通党员的教育,提高认知度。党员个人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到主体地位的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下功夫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广大党员关于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党规、党纪等教育,使他们懂得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等等。还要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工作、生活联系起来,与党员的个人利益联系起来,不断提高党员行使和维护民主权利的意识,切实改变那种党员只是“按时交党费,凡事听领导,议事表同意”的不正常现象。要鼓励党员敢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一个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和坦诚交流的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最近,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组工会上讲了一段话,感到很有启发,也很有亲切感。他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关心爱护老党员和生活困难的党员,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使广大党员真正感受到入党后有义务、有责任、有贡献,同时也有权利、有温暖、有荣誉”。

同时还要强化党员的素质教育,提高党员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如“三会一课”等,使党员知道,在党内决策、管理、选举、监督四大环节上,党员是决定性的因素,是党员的基本权利。要引导党员联系实际,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不断提高党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思考问题的能力,提高投身党内民主建设的热情,学会正确使用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保持党的创新活力。

2、要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党员主体权利。一要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特别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都要最大限度地最广泛地向党员公开,并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制度。二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委会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的、最直接的体现。当前,健全党员的参与机制主要是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要建立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征集党员意见制度、党员参与讨论重大问题的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要认真执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要继续履行党代表的职责和继续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很重要的,但过去我们做的很不够,以为开完党代会就完成任务了。还有,要突出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实行党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及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等,这是从制度上理顺党内权力运行的机制,从而营造民主讨论的环境。三要健全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最近中组部长李潮同志有个讲话,意思是“选好一个干部能带动一方发展,用错一个干部,会贻害一方百姓。”的确,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上,特别是校一级的领导干部,要扩大民主,多听听党员群众的意见,这非常重要。要注重落实好党员的“四权”,要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和公示制度,扩大差额推荐和选举比例范围。完善罢免制等。近来南京市推行“公开选择,竞争上岗”,四位新任局长走马上任,影响较好。有专家说:这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发展的重要尝试。(深圳推行差额选举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我们学校近日也在听取选拔学校领导干部的意见,这是好的民主作风)。

 4、要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2004年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是我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历时约13年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条主线。也明确提出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力量。要切实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疏通信访渠道,拓宽监督途径。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对待党员的检举、申诉,要及时办理并给予满意的答复,以增强党员对党的信赖感,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大监督的惩处力度,对那些损害党员权利,甚至对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为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到实处,扫除障碍。

                                                离退休党委 陈农秀

                                                  2008.5.24